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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者:管理员 时间:2020/9/16 类型:集团新闻 浏览次数:3088
图片新闻“抢夺方向盘判实刑成常态”形成震慑氛围
祖冠
彭某某不顾李某某正在驾驶车辆,越过驾驶室安全围栏,坐在驾驶室中控台上抢夺老年人优待证,造成该车方向盘失控偏离正常的行驶轨道。彭某某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这名老人在公交车行驶中,竟然置车上乘客生命安全于不顾,抢夺驾驶员手中老年人优待证,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,其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,完全是咎由自取。同时,因抢夺方向盘被判实刑的案例,近期在各地已经成为了常态,必将形成一种社会震慑氛围,倒逼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纪守法,不去以身试法。否则,触犯刑法同样会被判实刑“坐大牢”,付出惨痛的代价。
近年来,因坐过站无理要求中途停车等原因,乘客与公交或客运驾驶员发生争执进而抢夺方向盘事件,在各地时有发生,其中不少还引发了或大或小的安全事故,严重威胁着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。然而,此前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不痛不痒,一般批评教育了事,即便引发交通安全事故,顶多给予警告、罚款、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,极少被追究刑事责任。由于处罚没有多大威慑力,就很难遏制“抢夺方向盘”现象。
“抢夺方向盘”一旦引发交通安全事故,后果不堪设想,常常导致车毁人亡的悲剧,最为惨烈的是2018年11月2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,导致15条鲜活生命瞬间凋零。为遏制和严厉打击“抢夺方向盘”等不法行为,2019年1月,最高法、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》明确规定,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,抢夺方向盘、变速杆等操纵装置,殴打、拉拽驾驶人员,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114条处罚。《意见》规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7种从重处罚行为,比如在夜间或恶劣天气、在易发生危险或车辆密集路段、车辆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、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。在这些情形下,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。
根据两高一部的《意见》,各地司法部门对“抢夺方向盘”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,纷纷对肇事人判以实刑。如湖北十堰一中年女子因提前下车遭拒,抢夺行驶中的客车方向盘,险些酿成悲剧。8月5日,当地法院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,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3年;江西省赣州市刘某与妻子张某从南康区乘客运班车(实载38人)回唐江镇窑前村家中,途中要求司机停车未果而抢夺方向盘,5月12日刘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。一起起“抢夺方向盘”判实刑的案例,就是一个个血泪的教训,能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威慑氛围,警示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定要遵纪守法,切莫藐视法律和公共安全而任性妄为。
抢夺方向盘判实刑就该成常态,这是严厉打击“抢夺方向盘”违法犯罪的治本之策。只有严刑峻法形成高压的态势,将肇事者绳之以法,类似“抢夺方向盘”违法犯罪才会越来越少,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得到充分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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